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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汉区编办实行机关首问负责制
时间:2013-07-29 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
  为提高机关的服务水平,建立责任、有序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,树立行政机关“勤政、廉洁、务实、高效”的良好形象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一、基层单位和群众来机关办事或者通过电话、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,即为首问责任人。

  二、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:

  1、不论基层单位和群众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,都要热情接待,认真回答。

  2、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,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。不能当场办理的,要落实“一次性告知”制度,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、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,以及如何办理等。

  3、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情,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,并负责指明承办科室,交由承办科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。

  4、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,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,协助、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。

  5、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,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、来电人姓名、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,并转告相关科室办理。

  6、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,热心给予办理;属不能办理的,要耐心解释清楚。

  三、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:

  1、对基层单位和群众拟办事项认真答复,积极办理,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,不推诿扯皮,不置之不理,不说不知道。

  2、接待基层单位和群众应文明礼貌,热情大方,使用文明用语,禁用文明忌语。

  四、各科室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,详细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。

  五、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,经查证属实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:

  1、不履行职责,推诿、敷衍、拖延的;

  2、未及时将基层单位和群众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;

  3、对基层单位和群众态度恶劣,使用文明忌语,或冷漠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,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;

  4、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基层单位和群众明确答复,又不说明原因,基层单位和群众举报的;

5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给工作造成损害的。

联系地址:武汉市新华路255号  邮政编码:430015
电话:027-85481686 传真:027-85481686 电子邮件:jhbb85481686@163.com 投稿邮箱:jhbb85481686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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